电影《最后的真相》中,律师丁一峰因揭露自己律所的黑幕而被全行业封杀,机缘巧合重返江湖,将一场败诉变成了清白,名利随之而来。随着剧情的推进,丁一峰发现案件的真相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他又将如何在正义与名利之间抉择?
面对看似无可辩驳的“铁案”,穷困潦倒的律师们不断挖掘线索,追寻真相。本期【戏剧学习法】,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张保军带我们揭开《最后的真相》背后的法律要点。
场景一:6年前,丁一峰律师事务所与开发商串通,欺骗委托人,消极抗辩。丁一峰举报了自己的律所,于是被告入狱。律所要丁一峰以10万元了结此案,否则将被关进监狱,失去律师执照。律师发现律师事务所是非法的,
我可以举报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执业纪律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衔接,完善处罚种类。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等部门举报,但举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如果被举报对象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甚至敲诈勒索,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场景二:丁一峰的客户金是一位提供特殊服务的按摩小姐。她因涉嫌杀害她的客户马双喜而被起诉。在审讯中,金承认她是被蓄意谋杀的。因为金的衣袖在案发时被扯下,现场有打斗的痕迹。
丁一峰让金坦白,当时强奸了她,正是为了反抗才导致了的死亡。现实中,在法庭上可以随意翻供吗?
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可以改变甚至推翻他在法庭上所作的供词。对于翻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
如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且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庭前供述可以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在庭审前有重复,但在庭审中有翻供,并有其他证据证实。
可以接受审讯的口供;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有重复的,在庭审中没有供述,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其庭前供述不予采信。
所以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更改口供,但法庭会根据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纳。
场景三:丁一峰利用强奸案中的“无限防卫权”为金的清白辩护,但检方提出多次被烟灰缸砸死。如果金是自卫,她应该在对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停止,而不是被打死。实际上,
面对强奸如何判断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丁一峰在剧中主张的“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
在该剧中,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她在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金继续打她,那么金就属于防卫过当。然而,在处理涉及强奸的自卫案件时,
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故意、能力、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辩护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维权者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紧迫感和紧张感。
我们要防止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准确的标准来评判辩护人。
场景四:金的儿子毛薇薇小时候被烧伤,需要60万元治疗。丁一峰设计利用毛薇薇来威胁金翻供。金在法庭上撒谎以保护她的儿子。但最终,丁一峰在法庭上隐瞒了毛薇薇故意伤害马双喜的事实。
承认他强迫金喜美认罪。辩护人诱导当事人作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辩护人以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不利于事实的伪证的,涉嫌妨害作证罪。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威胁当事人翻供是否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关键在于翻供是否“违背事实”。如果法院认定翻供后当事人的供述符合事实,那么即使翻供是在律师的威胁下,
律师不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邹兴宇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