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境外剧,4月1日起不再播出。根据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未备案的境外影视剧今日起不再播出。同时,单个网站每年引进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总量,
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购买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去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重申网络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
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不允许上线播放。根据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于每年2月20日前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统一登记平台”上公布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的相关信息。
每年9月30日前,发布调整后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信息。视频网站也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备案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对已备案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文件的网络境外电视剧,各网站不得续播版权,节目版权到期后不得继续播出。按照广电总局的规定,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内容和风格应该是健康向上的。
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的相关要求。此外,单个网站一年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剧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购买播出的境内电视剧总量的30%。